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水運法律專業人士認為,《規定》的出臺為我國海事司法審判提供了明確的依據,規范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以下簡稱無單放貨)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明確了海上貨物運輸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同時,《規定》對目前海運實踐中,承運人通過向收貨人獲取保函擔保無單放貨可能造成的損失得到補償的做法不會產生影響。
我國無單放貨案件逐年增長《規定》出臺適應需要
承運人之所以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情況下交付貨物,主要是為減少船舶到港之后的船期損失,采取的一種變通的、協商交付貨物的辦法。隨著海運業的快速發展,海上運輸周期縮短,往往出現貨物已經到港而提單還沒到的情況,所以無單放貨已經成為業內的常見現象。近年來,我國海事審判中無單放貨案件呈逐年遞增趨勢,據統計,目前我國每年審理的無單放貨案件相當于全世界其他國家的總和,在這類訴案中,承運人被判決承擔責任的占90%以上。由于我國沒有單獨的提單立法,海商法關于提單項下貨物交付的規定比較原則,造成審理此類案件法律適用方面的困難。
專業人士認為,高法出臺的《規定》,規范和統一了案件裁判標準,解決無單放貨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收貨人和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規定》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明確了特定情形下承運人免除交付貨物義務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和事由。在目的港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承運人不能交付貨物,或者法院根據承運人的請求裁定拍賣留置的貨物,由此免除承運人交付義務。
《規定》還明確了承運人的提單審查風險責任。提貨人憑偽造的提單向承運人提取了貨物,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11條指出,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無單放貨的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兑幎ā芬裁鞔_,承運人無單放貨,收貨人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規定》明確,承運人因無單放貨承擔民事責任的,不適用《海商法》關于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發生在貨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環節,不同于發生在承運人運輸責任期間(即舷到舷)的貨物滅失、損壞或者延遲交付。
明確提單持有人的權利
《規定》明確,在承運人無單放貨后,正本提單持有人與無單提貨人就貨款支付達成協議,在協議款項得不到賠付時,不影響正本提單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損失,要求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民事責任。正本提單持有人與提貨人就貨物款項的支付雖然達成協議,但是并不產生提單物權效力喪失的法律后果,因為提單物權效力仍然存在。
《規定》第10條還規定,承運人簽發一式數份正本提單,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單的人交付貨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單的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優先適用《海商法》規定
《規定》第14條,對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單放貨為由提起的訴訟時效,確定其適用《海商法》相關規定,時效為1年(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則為2年)。第15條,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單放貨為由提起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海商法的相關規定。
專業人士評價,從《規定》具體內容來看,明確了承運人特定情形下的免責情形和事由,規定了無單放貨收貨人與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并規定無單放貨的訴訟時效適用《海商法》規定,時效期間為1年,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船方的合法利益,對促進海上運輸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專業人士評價,高法新出臺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船方的合法利益,對促進海上運輸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在海運實踐中,承運人通過向收貨人獲取保函擔保無單放貨可能造成的損失得到補償的做法,已經發展為較成熟的商業實踐,得到了司法審判的承認。因此,實踐中,承運人可以通過獲取保函的方式,規避無單放貨的風險。專業人士也提醒,承運人應對出具保函的擔保人的財產和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并最好按照船東協會推薦方式,要求銀行對保函進行加簽,保證保函的效力,從而有效的規避無單放貨的風險。
中國海運信息網